六部门出手,宁波租房有新规!

  • 05/19/2021 10:29:29
  • 来源:宁波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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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宁波房屋出租迎来了好消息!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明确了7方面的监管措施,宁波爱居房产小编整理了以下重点。

多个部门出手加强租房监管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的租金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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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了7方面监管措施,其中提出,租赁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 。

转租10套以上住房的自然人应有营业执照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单次收取租金周期不超过3个月

  •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对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时推送监管账户资金信息。

纳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支付装修改造相应房屋等必要费用。

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住房租赁企业:

  • 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 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 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 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

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

街道办事处、社区充分发挥基层网格管理人员作用,督促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协助排查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情况。

发挥住房租赁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完善住房租赁行业执业规则,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净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调解机制,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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